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公告

攀枝花日报 2019-04-09 06:47 大字

本院受理的黄明超申请执行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川04民终1428号判决书中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现将(2018)川04民终1428判决书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黄明超起诉被告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互通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出具的《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关于黄明超私自将劳保用品(橡胶手套)带出厂区变卖并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通报》中载明:“2018年4月18日上午,我公司接到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派出所通知,称我公司一员工偷盗公司劳保用品并与他人打架斗殴,要求我公司派人协助调查,到派出所后了解得知,该员工为我公司白段车间水洗岗位员工黄明超,……”。

本院认为,大互通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出具的《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关于黄明超私自将劳保用品(橡胶手套)带出厂区变卖并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通报》载明大互通公司系接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派出所通知,称大互通公司一员工偷盗公司劳保用品的内容,且在后文写明该员工系黄明超,并在厂区张贴和在微信管理群中转发该《通报》,客观上对黄明超的名誉造成了影响。特别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派出所认定黄明超偷盗大互通公司劳保用品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大互通公司在《通报》中上述措辞,足以在公众中造成“公安机关认定偷盗”的歧义,给黄明超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张贴告示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由人民法院审核)。如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将在《攀枝花日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明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特此公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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