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可为出行随意砍树修路

攀枝花日报 2019-04-09 06:47 大字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人付某1,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人付某2,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人付某3,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人付某4,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等6户人居住的地方距离攀枝花市大黑山电视塔约2公里,不通公路。2017年4月23日,6名被告人经商量后,在未取得林权权利人同意,未经东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共同出资在原有小路的基础上从大黑山电视塔修了一条泥土路到居住的地方。在修建过程中,造成了林木大量损毁。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测,此次修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0.6463公顷(9.69亩)并造成林木毁坏。其中:林地面积0.4616公顷(6.92亩),非林地面积0.1847公顷(2.77亩)。占用的林地属于国家级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林木权属为集体。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核算,恢复造林需要花费补植费用34544元。

审理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名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国家级公益林的行为,破坏了林地的水土保持功能和森林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6名被告人住在大山深处出行困难,如果该修建的土路恢复,势必影响到几家人的生活,故本院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由6名被告人赔偿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请求。鉴于6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修路主要是为了出行方便,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对6名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第25条第1款,第72条第1、3款,第73条第1、3款,第64条,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8条、第15条之规定,判决6名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决6名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连带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2544元。

法官评析

2018年6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某等6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该案是攀枝花市首列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本案立案前,攀枝花市东区人员检察院已向社会公众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没有其他权利人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附带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由3名审判员和4名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并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还允许被告人就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通过本案的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对被告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并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程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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