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救被扣车辆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攀枝花日报 2019-01-14 06:44 大字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8日,李某某之妻袁某某驾驶所有人为李某某的车辆,行驶到迤沙拉大道南山工业园区南路口停车时因操作失误,将某公司的一辆商品车撞坏。因事发位置为消防通道,交警告知双方不能堵塞。袁某某遂将车辆开进某公司维修车间,某公司将受损的商品车停在李某某的车辆后面。其后,双方到交警一大队处理交通事故。

交警一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不服,未签字。交警一大队组织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后,李某某要求某公司将其车辆放行被拒;李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前进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并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经协调,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9月22日,李某某再次报警,反映某公司私自扣其车辆涉嫌犯罪,要求前进派出所处理。民警给李某某解释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告知某公司不能私自扣押他人车辆;民事纠纷不能协调处理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现李某某起诉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以下简称:仁和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仁和分局赔偿车辆被扣期间的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仁和分局接警后立即出警进行了调查处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告知某公司将车放出以及双方解决纠纷的途径,故仁和分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仁和分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即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针对某公司未将李某某的车辆放行的情况,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仁和分局对某公司采取强制行为的权力。因此,仁和分局不能对某公司采取强制行为。

李某某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李某某车辆被扣期间的财产损失,也应当由某公司承担。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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