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居民城里务工 交通事故赔偿按城镇标准
【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明某某驾驶轻型货车在太平乡某处倒车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停于便道上的两辆两轮摩托车,又致伤道路上的行人原告谢某某,后又与路外房屋相撞,造成一人受伤,车辆、房屋及果树损坏的交通事故。其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鉴定为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明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谢某某无责任。
随后,谢某某将明某某、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一同告上法庭。
审理中,原告谢某某认为,自己虽为农村户口,但事故发生时长期居住在西区太平社区王某某家的出租屋内,以从事私人汽车出租运输为业,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租房协议、某市某区某某社区出具的证明原告在当地居住的《证明》。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所陈述的从事汽车运输业在某社区租房居住不是事实,经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查访,原告并没有汽车运输营运证,不应认可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而其租房处没有停车地点,且周围居民也不认识原告,原告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故原告是农村户口,赔付标准应该按农村标准计算。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谢某某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应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上诉,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评析】
这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引发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当前,我国在交通事故伤残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赔偿中的标准是基于受害人的身份而确定的,而现在执行的城镇居民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比农村居民足足高出了三倍多。
该法在制定之初,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将赔偿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城镇化不断加快,农村进城务工生活人员不断增加,城乡差别逐渐缩小,一些地方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基本已无差别,甚至个别地区还有高出城镇居民的现象。因此,这种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必然会被打破,城乡标准的统一则是大势所趋,但在法律未有作出修改之前,法官依然只能依据旧有的规定进行裁判。
为解决这一过渡时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作出规定,“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过渡期间,解决农村进城学习、务工、生活人员二元赔偿问题的一种过渡办法。
笔者认为,在具体实务中应从宽掌握,只要受害人能举出证据证实其中一项,就应视为符合条件,适用城镇标准,而不要求均达到来自于城镇的条件。故本案中,法官支持了原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的诉讼请求。
(仁和区人民法院姚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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