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适用双重赔偿还是差额补足?

攀枝花日报 2018-07-16 08:05 大字

【案件简介】

原告曾某在被告某公司从事治超员工作,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

2015年8月25日,原告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冉某发生纠纷,冉某将原告打伤。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9月18日出院,被诊断为右第五掌骨骨折、鼻外伤、左鼻翼皮肤缺损。原告住院25天,出院时医嘱休息一月。冉某支付了住院治疗的费用。2016年3月、6月,原告进行鼻翼缺损修补手术,冉某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2016年9月11日,原告进行右第五掌骨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住院3天,原告支付医疗费3150.41元。

2016年7月,法院受理了冉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冉某与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冉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及住宿费(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0元。2016年8月2日,原告收到冉某支付的赔偿款50000元。

2016年10月24日,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7年7月3日,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原告支付鉴定、检查费703元。原告经仲裁后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其各项赔偿款99237.61元。

【裁判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曾某与被告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原告曾某停工留薪期工资8005.7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295.58元、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46257元、鉴定检查费703元,共计84261.3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其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赔偿二者之间是适用双重赔偿还是差额补足。依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条:“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除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外,其余的赔偿可获得双重赔偿。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前述判决。

(仁和区人民法院 夏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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