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两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0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多家汽修厂的废机油,储存在其承租房屋前的院坝内,并在院墙边挖了一个坑,让泄露的废机油随着雨水流入该坑内。两人将漂浮在坑内水面上的废机油用海绵简单地吸附回收后,让剩余混杂着废机油的水通过坑内的排水沟排入金沙江。
2017年7月4日,公安机关与环保局工作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在租用的房屋中堆放大量的油桶,油桶中装有大量的疑似废机油,对现场周边的土壤、水源造成了较大的环境污染。同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立案侦查。次日,赵某某、王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经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处置废机油的坑内提取的废机油中含有重金属铅、铬、镉、铊、锑;土壤和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铅、铬、镉、铊、锑、汞、砷。
【审理结果】
仁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评析】
为了加大对环境的法律保护,我国早在2011年就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两高”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该条罪名更改为污染环境罪。此次更改不仅大大降低了本罪入罪门槛,而且对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所以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建设将成为新常态,这不仅是建设美丽中国的根本要求,也是广大群众对于空气安全、饮用水资源安全和土壤安全等涉及民生方面的基本需求。每一位公民应当自觉保护环境,企业等经济组织要自觉杜绝排放污染环境的废弃物。
(仁和区人民法院仲明镜 范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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