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6月26日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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