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柴房小憩者 判刑赔款才了结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1日早晨,黄某在果园巡逻时发现柴房内睡了一个人,黄某拾起地上木棍,对着那人腿上就是一棍。睡梦中的袁某惊醒,随后报了警。
经过调查,当天早晨,袁某因赶路疲惫在黄某果园内的柴房中小憩,不料被黄某当做小偷打了一棍。经鉴定,袁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先行赔付原告部分损失20700元。双方就其他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819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841.5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黄某无故殴打袁某,致使袁某受伤。该纠纷系黄某不冷静行为造成,黄某应承担所有民事责任。
(仁和区人民法院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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