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

攀枝花日报 2018-03-14 07:37 大字

现对《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攀枝花市作为全国卫生城市,一直高度重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攀枝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深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城市容貌显著改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在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建筑(构)物外立面管理、户外广告、生活垃圾管理等方面问题日趋突出;二是执法过程中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无法可依的问题;三是上位法有罚则条款但未明确处罚标准导致执行困难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攀枝花市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为巩固并保持好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快推进攀枝花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制定《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2017年12月11日《中共攀枝花市委关于转发〈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攀委〔2017〕267号),根据文件精神,我局立即启动了《条例》草拟工作。

2017年12月28日,市领导签批了《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委托立法工作的请示》(攀城管〔2017〕304号),同意开展委托立法。

2018年1月2日至14日,我局通过现场问卷、局门户网站、“花城城管”微信公众号、攀枝花学院门户网站等载体,面向全市开展《条例》立法问卷调查工作。此次调查前后共发放问卷1835份,收回1829份。调查显示,攀枝花市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执法不严、无法可依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来解决相关问题。

2018年1月17日,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局有关科室、市城管支队到成都市学习考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立法先进经验、做法。

2018年1月25日、29日,2月28日、3月6日、11日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召开了《条例》文稿讨论会,市人大、市法制办、攀枝花学院、县(区)城管部门、市城管支队、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参加了会议。

2018年2月8日在初步调研、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初稿)》,并于2月8日面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通过攀枝花日报、花城城管微信公众号、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8年2月28日,在前期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初稿)》再次进行修改,并下发至全市城管系统再次征求意见建议。

2018年2月28日,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召开《条例》论证会,市人大、市法制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学院、区城管部门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

2018年3月6日,在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召开《条例》听证会,市人大、市法制办、攀枝花学院、县(区)城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机关业务科室参加了会议。

2018年3月7日,在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召开《条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市人大、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攀枝花学院、市城市管理局业务科室参加了会议。

2018年3月12日,市城市管理局结合文稿讨论会、论证会、听证会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再次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代拟稿。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八章,共6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工作原则,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确定了攀枝花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划分原则,同时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点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城市照明和公共水域管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表述的事项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条例(草案)》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有规定的,除为了保持体例完整的需要外,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一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上位法在攀枝花市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条例在设定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中,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对管理主体、工作职责、城乡环境卫生作业社会化等问题都作具体规定,增强法条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细化了相关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并且规定了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这彻底解决了以前各个单位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的情况,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管理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条例(草案)》对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晾晒物品和堆放物料。不过在“严”字当头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小摊贩经营者的生计和群众的消费需求,在《条例(草案)》中也规定了:“在临时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有序从事经营活动,同时配备相应的环境卫生维护设备,在每日经营结束以后应自行清理经营区域。”

(四)关于行政处罚标准。《条例(草案)》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及标准是在广泛收集各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上位法,同时参照四川省及其他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的。对一些经常发生在市民身边但不好处理的违章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如:条例规定,“不得沿街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广告、海报等宣传品。”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清除,情节轻微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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