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嬉戏受伤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东和被告胡某琦,两人同在被告某中小学校九年级四班就读。
2016年11月3日上午课间活动结束后,原告和被告在返回教室途中行至楼梯时,胡某琦突然抱住原告的腿,致原告摔在楼梯上受伤。原告受伤后,其班主任老师李某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休息片刻后继续上课;次日原告继续在学校上课。
事发后,原告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并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膝后叉诊断止点撕脱骨折;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外侧副韧带挫伤;右侧股骨及胫骨骨骺端挫伤;右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医嘱休息1月,生活护理等。后经司法鉴定,原告致残程度为玖级。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由胡某琦的监护人即被告胡某、肖某赔偿原告袁某东各项损失合计142482.84元;驳回原告袁某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就受伤应获得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所受伤害发生在上课期间校园内,原告、被告胡某琦均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胡某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胡某琦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胡某琦的监护人,即被告胡某、肖某承担。
关于被告某中小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所受伤害,被告某中小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告发生伤害事故是在课间操后,上楼梯返回教室时,被告胡某琦突然实施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学校无法预见;在原告受伤后,其班主任老师及时进行了询问,老师作为非专业医疗人员,不可能从外观上明确原告的伤情,且原告放学回家后,父母也未察觉原告的伤情如此严重,次日原告仍然在学校上课;同时,学校在平时的教育过程中也向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结合本案事实,被告某中小学校并无未履行教育或管理职责的情形,原告及被告胡某琦、胡某、肖某也未举证证实被告某中小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故被告某中小学校不承担责任。
(仁和区人民法院胡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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