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被处罚当事人:攀枝花云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2114B3K
法定代表人:尤云川
身份证号码:51342519890724××××
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沙沟村先锋组10号
攀枝花云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云川),攀枝花云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洗沙废水的行为,我局已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攀仁环罚字〔2017〕0412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17年6月21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决定,你单位已行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且未对仁和区人民法院驳回你单位诉讼请求的判决提起上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公告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4.5万元(人民币);
2.缴纳逾期未交罚款的滞纳金4.5万元(人民币)。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仁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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