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水平
本报讯(记者王南桢)1月1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攀枝花市印发《关于调整攀枝花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18年起,调整攀枝花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提高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是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调整为按“上上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左右”,用3年时间逐年调整到位。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现900元/年调整为1320元/年。2018年开始,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取得补助资格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补助病种的合规医疗费按60%比例报销,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补助1080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社保补贴规定的比例及限额给予补贴,切实减轻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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