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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公告评价房屋权属小区业委会的行为不当

攀枝花日报 2017-12-04 08:08 大字

案情简介

原告甘某、付某系夫妻。2009年1月22日,攀枝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向原告甘某颁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载明坐落于仁和区某小区内的幼儿园房屋为甘某单独所有。

2017年3月24日,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该小区内张贴公告,称“小区幼儿园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存有争议,买卖该幼儿园的行为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正在与有关部门接洽维权事宜,包括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产权争议。敬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买卖该幼儿园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全体业主发现再次转手买卖小区幼儿园行为的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公告张贴后,没有业主向被告汇报、制止原告再次买卖幼儿园房屋的行为。目前,该公告已撤除。

现原告以该公告败坏了其名誉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就张贴公告的行为代被告进行了口头道歉,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甘某、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幼儿园房屋系原告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了产权登记。被告认为该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但被告以在小区内张贴公告的方式对幼儿园的房屋权属进行评价,该行为不当。现该公告已撤除,被告的侵权行为亦不存在,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确已对其名誉产生了实质影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已代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口头道歉,双方应本着解决矛盾的态度妥善解决争议。

(仁和区人民法院 胡华元 王瑶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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