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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检察院积极推进“四类人员”出庭

攀枝花日报 2017-11-30 08:03 大字

本报讯(陈江 记者 王南桢)今年以来,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推进“四类人员”出庭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在办理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开庭审理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辩称记不清楚事情发生经过,他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自己的家属查看毁坏物品的品类及数量。休庭后,为查清事实,该院向法院申请案发过程的2名目击证人及案发后第一时间到现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第二次开庭时,证人当庭证明了案发当日,李某毁坏财物的情况与其他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照片、毁坏物品清单相互印证,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统计,今年以来,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共申请证人、有专业知识的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四类人员”出庭13件16人,其中侦查人员4人、鉴定人1人、证人6人、其他人员5人,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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