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过错 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因感情纠纷,李某到仁和区福田镇谭某某家中要说法。李某滞留在谭某某家中不肯离开,直至次日凌晨约3时许,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谭某某和其侄儿刘某在拖拽李某下楼离开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抓扯,谭某某打了李某数耳光。随即,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谭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2000元,李某不再追究谭某某责任。
其后,李某在诊疗过程中被诊断发现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10级。后谭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事判决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谭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检查费、复查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38561.79元。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谭某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7616.1元。
法官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受害人对侵害发生有过错,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纠纷发生的原因、升级冲突的行为、侵权的手段与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案中谭某某主张经调解赔偿李某2000元钱,李某承诺不再追究,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因为调解时李某并不了解自己所受伤情的严重程度,其后在诊疗中发现伤情严重,谭某某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李某可以依其后经诊断的伤情结果向谭某某主张民事赔偿,其权利不应受其调解时承诺的影响。
生活中,每个成年人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非采取吵、闹、纠缠等行为来达到目的。法律的公正性从来不因当事人的角色而变化,即使是受害人,只要对侵害负有责任,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结果,这个责任并不因对方的侵权或违法犯罪而解除。
(仁和区人民法院大田法庭姚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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