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包工头被判刑十个月
本报讯(郭俊宏 记者 王南桢)近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在仁和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年9月20日,16名农民工来到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承建仁和区某楼盘外墙装饰工程的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调查属实后,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刘某某下达了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刘某某仍拒不支付工资,并采取逃匿并更换联系方式的行为逃避,拖欠农民工工资达17万余元。今年1月24日,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刘某某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仁和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通过网上追逃,仁和区公安分局于今年5月18日将刘某某抓获归案,案件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仁和区内拒支数额最大的案件。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强化沟通协调,要求刘某某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充分保障被欠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公诉人的耐心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使刘某某通过其亲属代其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交至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该案庭审现场,通过公诉人的当庭教育,被告人刘某某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真诚地表示悔罪,法院采纳仁和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对被告人刘某某作出前述判决。刘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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