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捕捞终获刑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捕鱼网、电瓶、变压器、头灯等工具,骑电动车前往米易县攀莲镇柳溪路1号海棠蓝湾小区,在海棠蓝湾小区旁的水渠内用自制的捕鱼工具进行电网捕鱼。经清点,被告人刘某某共捕获鲤鱼、鲫鱼等天然鱼共计14条。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的捕鱼网1个、头灯1个、变压器1台、蓄电池1台,予以没收;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采购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格鱼种进行人工放流,投放价值1211元以上的鲤鱼、鲫鱼、鲢鱼、鳙鱼等商品规格鱼种,鱼种规格不小于5厘米。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在天然水域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对安宁河水系(米易段)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要求被告人刘某某采购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格鱼种进行人工放流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公安机关扣押的捕鱼网、头灯、变压器和蓄电池属于供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电力捕鱼的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被告人刘某某电力捕鱼的行为会导致大量鱼类死亡或者丧失繁育能力,造成水体污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亦因其破坏环境的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
(米易县人民法院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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