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娃娃私买手机后……
3·15专家律师团
点评嘉宾: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芦雯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日,米易县消费维权和个私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接到消费者周女士在“12315”平台投诉的转办件,反映其家中11岁的孩子拿了爷爷1200元钱在米易县某手机销售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周女士认为,店家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手机卖给小孩子,这不合情也不合法,所以她希望商家能给她办理退货手续,但和商家未达成协议。
接到投诉转办件后,工作人员联系双方当面阐述证实:投诉人孩子承认是自己拿了爷爷1200元钱在某手机店里买的。店主则表示自己当时问过孩子钱的来源,说是压岁钱才卖的。
工作人员考虑到此纠纷主要是因未成年孩子私自购买手机引发的,又因孩子在购买手机后怕被发现,所以将手机的发票、保修卡、说明书、外包装等撕毁,影响二次售卖,经米易县消个中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监护人周女士愿意向商家补偿200元;商家在手机款1200元中扣除200元的补偿款后,退还周女士1000元。
【律师评析】
按照《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周女士的孩子年龄为11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对其私自购买手机这个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当场没有其法定代理人周女士代理或同意,而且事后周女士也明确表示了拒绝追认;二是手机属于较为贵重的物品,不属于孩子生活或学习使用的日常用品;三是购买一个价值1200元的商品,显然不是与这个孩子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的常规合理行为。因此,可以判断出这个孩子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在周女士不知情、不同意、不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因为孩子与店家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孩子应当退货,店家应当退款。
综上所述,在交易过程中,商家如果面对的消费者是明显的未成年人时,就要特别注意防范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需要确认家长是否在场。而作为家长,如果发现自己的孩子私自买了个大件,要及时找到商家做出明确的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积极维权,避免自己和商家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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