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妇女贩卖毒品获刑,哺乳期后收监执行 审理结果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自渡口桥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米易县攀莲镇租住房屋楼下等地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并将所得毒资用于生活开支。2018年10月17日10时许,在米易县攀莲镇租住房屋楼下,徐某将价值250元毒品卖给阿某的朋友木某、曲某,徐某收到阿某为购买毒品微信转账的250元。交易完毕后,徐某、木某、曲某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徐某的黑色挎包里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48小包,经称重净重6.06克;从木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经称重净重0.24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审理,米易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将扣押的海洛因6.08克(已扣除送检克数)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没收。
徐某于2018年12月19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并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徐某暂予监外执行。
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因哺乳期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决定对徐某收监执行。
法官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徐某是得知怀孕妇女贩毒不会被关押的情况,利用国家法律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借自己处于怀孕期、哺乳期而无法被羁押为由,多次实施毒品犯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徐某在怀孕期间贩卖毒品,审判期间处于哺乳期,因为哺乳期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遂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米易县人民法院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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