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用电瓶捕捞野生鱼 男子被判罚金并投放鱼苗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攀枝花市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期。2019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沈某在米易县丙谷镇214省道旁的安宁河河边,采用电瓶释放电压电鱼的方式捕获野生小鱼。群众发现后,立即报警。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被告人沈某捕获野生小鱼9条。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沈某采购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则鱼种进行人工放流,投放成鱼13.5千克、原种商品规格鱼种1800尾。
审理结果
米易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在天然水域捕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对安宁河水系(米易段)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根据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被告人沈某应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进行增殖放流,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单处罚金4000元,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沈某采购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则鱼种进行人工放流,投放成鱼13.5千克、原种商品规格鱼种1800尾。
法官评析
电力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被告人沈某使用电鱼设备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水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被告人沈某应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进行增殖放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怀着侥幸心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否则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米易县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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