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以种植及养殖为生,其住址上方山顶开阔处被米易县划定为工业园区。被告某科技公司将厂址建在原告家上方,建厂时在厂房附近便道路内侧以自然排水渠为基础修了排水沟,并根据下方群众要求,出资在厂房下方山涧的自然排水沟用编织袋装上泥土垒了防洪坝。被告建厂时,原告也作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自然排水沟用编织袋装上泥土垒了几道防洪坝。
2017年6月30日,受持续暴雨影响,被告厂区及周围公路汇聚的雨水因无法分流排泄,带着泥土全部汇入了自然排水沟,冲倒了被告垒的防洪坝,冲垮了原告田园防洪设施,冲走了原告养的鱼及种的大棚蔬菜,填埋了原告的水井,还在鱼塘、蓄水塘、蔬菜大棚等处留下了很深的淤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预估损失总价值92920元。
事后,被告所在的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牵头对农户受灾情况进行了核查,随后确定被告出资5.5万元交地方政府统筹安排。2017年8月28日,被告将5.5万元转给了垭口镇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垭口镇安全村村委会出面与孙某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确定对原告的大棚蔬菜按5000元/亩标准补偿25000元,对1.5亩蓄水塘补偿15000元,对水井补偿500元,对0.35亩鱼塘补偿1750元,合计补偿42250元。协议签订后,垭口镇人民政府向原告发放了42250元补偿款。后原告以政府协调的补偿无法弥补其损失,且自己找被告协商不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鱼塘、蓄水塘、水井等并赔偿损失92920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大量雨水由被告厂区周围汇入山涧自然排水沟形成洪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是事实,但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来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和本案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及证据看,被告建厂时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起到了预期的防洪减灾效果,因此在该事件中不存在过错,所以本次事件不构成一般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特殊侵权责任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本次事件是由于当地发生了持续性天降暴雨,强降水使人工排水沟堵塞失去了排水能力,致使雨水大量汇聚,积水过多后与山涧排水沟上游降水携带泥沙,汇合后形成山洪泄下,是被告不可预见和无法防御,足以认定本次事件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孙某提出了上诉。二审过程中孙某虽然提交了新的证据,但法院均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孙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佐证,且其它上诉请求超出了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故对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法官评析
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不能适用特殊侵权的情形,故孙某对因家庭财产受到损害的侵权主体以及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关部门对责任作出认定的前提下,仅凭现有的图片和视频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暴雨事件发生后,孙某所在地方政府已组织包括孙某和被告公司在内的有关各方积极协调,对因此次暴雨给群众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核实补偿,并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内容也明确约定孙某在收到补偿款以后不得再以此事为理由发生任何纠纷,故孙某重复要求被告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米易县法院 卢定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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