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有区别

攀枝花日报 2020-06-05 06:39 大字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家中洗澡,因洗澡时间过长,与其父发生争吵。后罗某父母称要将罗某用绳索捆绑送市第三人民医院。罗某听后遂跑到其母卧室内,将自己存放在卧室杂物间的射钉枪拿出,向卧室门开了一枪,随后将第二颗射钉弹上入枪膛。罗某父亲听到枪响,随即推门进入卧室,罗某用射钉枪朝其父胸腹部开了一枪,罗某父亲中枪后退出房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经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对其用射钉枪将其父亲打伤致死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理结果

被告人罗某非法持有改制射钉枪一支,后因家庭琐事用改制射钉枪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系精神病患者,且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触犯两种罪行,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官评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由于客观上行为动作往往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且主观上又都是出于故意,因此会有认识上的混淆。

本案在公诉机关起诉时对被告人开枪致人死亡的事实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的起因仅仅是因为生活中的琐事,而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亲生父子的关系,之后的开枪是因为口角引起,且没有任何的犯罪预谋及准备,被告在开枪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是向要害部位射击,在看到已经打到被害人之后没有继续射击。综上,从以上行为中能够判断出被告人的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米易县人民法院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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