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引起火灾 过失也要负刑事责任

攀枝花日报 2020-03-31 07:01 大字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安某回家路过米易县垭口镇回箐村一路边公厕,入厕小解后,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烟杆中的草烟头不慎掉落引燃杂草,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聘请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地57.44公顷,宜林地7公项。

另查明,案发后,安某在公安机关排查期间主动承认系自己引发的森林火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安某引发火灾用的烟斗1支、气体打火机1个、草烟1袋。经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林地内,国有林为29.21公顷,权属为米易县国有林场;集体林为35.23公顷,其中,垭口镇回箐村六组为32.43公顷,垭口镇马坪村六组为2.8公顷。垭口镇回箐村六组、垭口镇马坪村六组村民委员会及部分村民对安某失火行为表示谅解。

【审理结果】

一、被告人安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烟斗1支、气体打火机1个、草烟1袋,予以没收。

【法官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安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64.44公顷林地被烧毁,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安某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安某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是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构成自首。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野外用火要慎重,禁火区、禁火期严禁用火。发现火种要及时消灭,以免引起火灾。发现火情及时报警,避免火情扩大。

(米易县人民法院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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