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赡养”协议免除不了赡养义务

攀枝花日报 2019-10-23 06:39 大字

案情简介

现均已年过八旬的邓大爷、张奶奶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邓老大、次子邓老二、小女邓老三,均已成家。2003年8月22日,邓老二与邓大爷、张奶奶发生纠纷,邓大爷、张奶奶向邓老二出具了“不要求邓老二赡养”的承诺书。近年来,邓大爷、张奶奶一直是租房居住,加上年老多病,夫妻俩过着捉襟见肘的生活。为此,原告邓大爷、张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老二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600元;两原告产生的医疗费,按政策报销的外,由被告邓老二承担余下部分的1/3。被告邓老二辩称,两原告向其出具的“免除赡养义务”承诺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米易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邓老二每月给付原告邓大爷、张奶奶生活费600元;原告邓大爷、张奶奶产生的医疗费,按政策报销的外,由被告邓老二承担余下部分的1/3。宣判后,被告邓老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知,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免除。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自己声明或双方协议放弃财产继承为由,拒绝赡养父母。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然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才可以免除赡养义务:一是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二是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三是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仍不能免除。

本案中,被告邓老二据以抗辩的“免除赡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属于无效协议,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被告邓老二依法应当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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