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警示标志不可少

攀枝花日报 2019-10-17 06:42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日11时左右,原告冯某在被告米易县某市场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东西,由于被告对场所内行走的路损部分没有及时修复,也未标注警示标志,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行至损坏部分路段发生摔倒受伤。原告被送往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其伤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期间需 一人护理,期间共产生各项费用合计84606.97元。被告辩称,其管理的农贸市场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设计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此次原告在被告所管理的农贸市场摔倒受伤,事故原因并非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警示义务;原告称其摔倒的地方路面存在损坏不是事实。综上,原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鲜肉经营区经营户通道属于经营户内部区域,通道上存在障碍物且明显不可通行,还穿行该通道,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导致摔倒受伤,其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故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米易县某市场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冯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20000元。

法官评析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本案中,被告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原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原告到农贸市场购买食材的过程中,因穿行员工通道滑倒受伤,被告辩称原告受伤并非其未尽到安全管理、警示义务,根据现场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员工通道有一定倾斜度,路面存在油、水较滑,有一定安全隐患,也并未设置属员工通道的警示标志,且该通道是贯通的,原告从此经过购物并无人阻拦。本案中被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原告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原告是常到该市场消费的消费者,对市场的环境状况是清楚的,对经过的通道应注意观察前行,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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