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8-05-03 01:16 大字

攀枝花宇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凤英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米劳人仲案〔2018〕15号),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米劳人仲案〔2018〕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100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二、对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先垫付的办公杂费3264.80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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