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是“老赖”护身符
□ 朱恒顺
据报道,浙江义乌商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大代表朱剑峰涉拒不执行案件几十起,金额达两亿元之巨;涉“一房多卖”,金额一亿元以上……浙江义乌市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由于未得到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明确的“许可”,一直未能执行。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代表法第四条明确要求,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说明,人大代表身份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相反,代表应当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但是近年来,在个别地方却出现了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后,司法机关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却被代表所属地方人大常委会拒绝的情况,还曾出现一个人同时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一个地方许可同意而另一个地方不同意的“怪现象”,引起公众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关注。
对民意机关代表实行人身特别保护制度始源于英国,后来这一做法被许多国家仿效。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赋予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的权利。但是,赋予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并不表示人大代表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和依法打击犯罪之间,本质上也不存在矛盾。
以此来看,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多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只需严格依法而行。就本案来说,信阳市平桥区人大常委会对于法院的申请,虽然开会进行了讨论,但没有明确说明“‘不许可\’司法拘留”,对此,义乌法院可以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平桥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尽快作出决定,如果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异议,还可以向信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平桥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适当,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依法撤销其决定。当然,如果平桥区人大常委会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票决的结果是不予许可,义乌法院和社会各界也应给予尊重。
眼下的情况是,义乌法院很着急,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打太极”。依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只能由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罢免,因此,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无权直接罢免朱剑峰代表资格,只能建议原选举单位启动罢免程序,这一点没问题。但是也要看到,义乌法院即使不能对朱剑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来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生效判决。而平桥区人大常委会4个月一直不作出正式决定这一事例也说明,法律本身也尚需进一步完善,对于司法机关提请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最迟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需要明确,不明确时限,“打太极”和“拖延”的情况可能还会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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