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落腰包的腐败”不入罪难有威慑力
□ 张枫逸 河南
出门坐豪车、宴请上档次、休闲进会所、热衷高尔夫……近年来,一些国企高管以职务消费为由,不落腰包行腐败之实。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强调,“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显示了中央整治国企高管职务消费的决心。
职务消费,本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客观需要,合理合规。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国企高管往往不是以合理支出为标准,而是在财力范围内巧立名目多花、乱花,在衣食住行玩等方面享受特权,奢侈消费。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的职务消费一度高达每天4万元,中国铁建2012年招待费更达到8.37亿元的天价,令人震惊。可与贪污、挪用公款等相比,过度职务消费目前还只属于违纪行为,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违纪者的处理问责又往往失之于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位国企高管因为职务消费过多而被问罪。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一种错觉,放松了自律意识,“不贪污不受贿,吃吃喝喝不是罪”。
事实上,尽管职务消费不落腰包,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共财产的侵占,对政府形象的损害。同时,职务消费往往可以伪造成公务所需,事后又难以核算追回,比常见的贪污受贿更具隐蔽性,造成的损失也更大。为此,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来遏制过度应酬与公款吃喝。
公款挥霍浪费,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已有先例。《唐律疏议》就规定了“放散官物”罪,“诸放散官物者,坐赃论。”毛泽东同志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中也曾提到,“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而纵观许多发达国家,超标公务接待或违规报销公款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比如,意大利刑法直接将公款吃喝和公款娱乐界定为贪污罪,只要有人举报,就会受到刑事调查。在德国,公务员不得接受超过15欧元的礼物或吃请,因一顿饭钱获罪的大有人在。
前些年,法学界曾经对利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罪与非罪进行过探讨,但最后不了了之。与此同时,超标配备公车,奢华接待宴请等过度职务消费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在中国铁建天价招待费引发质疑后,2013年财报中多家上市国企索性将招待费归零,取而代之的是“其他管理费”大幅增长,公然和公众玩躲猫猫。鉴于此,公款浪费立法论罪的呼声日渐高涨,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调查中,高达97.8%的受访者表示支持。
一方面是“不落腰包的腐败”的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立法遏制拥有民意基础,是时候考虑将公款浪费挥霍入罪了。正如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刘澄所言,只有从法律层面强化对职务消费违纪行为的约束,将超出一定额度的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列为职务犯罪,才更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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