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教师惩戒权关键是划清它与体罚的界限

皖北晨刊 2019-07-12 16:36 大字

□何勇

7月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进行解读。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

从教育科学角度说,没有惩戒教育的教育是有缺陷的教育,并不利于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但在目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教师惩戒权,使得教师惩戒学生行为往往被定性为体罚学生,轻则丢掉“饭碗”,重则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直接造成不少教师对学生只剩下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赏识教育,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现象比较严重。

换言之,让教师敢于管教学生、善于管教学生,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很有必要,这也是近年来教育界的呼吁。这实质上是将教师本该享有的惩戒权归还给教师,而不是让教师体罚学生合法化。

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让教师敢于拿起“戒尺”惩戒学生,而不致让教师惩戒权形同虚设,关键是要清晰、明确地划清教师行使惩戒权与体罚学生之间的界限,切实规范教师行使惩戒权行为,避免教师合法、适度、合理惩戒学生却被贴上体罚学生的标签,从而遭受不公正的处分。在这点上,可以参考新加坡等国家相关立法经验,“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让教师惩戒学生有法可依、有标准可执行。

法律不仅要赋予教师惩戒权,而且要为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行为免责。否则,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与非法体罚学生行为在后果上可能没有区别。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有极少数学生心理素质相对较弱,可能接受不了教师的惩戒,甚至仇恨教师的惩戒。即便教师的惩戒在适度范围之内,惩戒力度也不大,仍然不能排除极个别被惩戒学生因想不开而选择轻生、离家出走等情况,这样的案例不少。从这个角度说,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采取适度合理方式、手段惩戒学生,没有发生体罚行为,也没有出现侮辱学生的行为,那么即使发生悲剧事件,也不能过度迁就家长,把全部责任归咎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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