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刘先生问:张先生与宋女士于2004年1月1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8年5月6日购买了一处房屋,该处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张先生与宋女士共同所有。2013年6月15日,宋女士因夫妻关系不和,在丈夫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房产中介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出具“该房屋售出后如夫妻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担,与刘女士无关”的书面声明。一周后,宋女士获得了售房款。现宋女士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涉案房屋为张先生与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对于该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使张先生知晓并取得张先生的同意。作为购买方的刘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张先生的利益,且在对张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仍然与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故宋女士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失物被冒领,谁应承担责任?
姚先生问:我到一家餐厅吃饭,走的时候太匆忙,将携带的一个黑色皮包遗忘在椅子上,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回去找餐厅要时,餐厅前台说包已经被别人认领走了。我包里有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我要求餐厅赔偿我的损失,餐厅工作人员表示是我自己遗落了东西,他们是无偿保管的,有人认领时,他们也只是简单核实一下包的颜色外观相符,不方便具体核实包内物品,他们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愿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的损失由谁负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到餐厅吃饭,皮包遗落在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拾得后应妥善保管。在他人冒领时,餐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对冒领人的身份、拾得皮包里的物品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你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你自己遗落物品,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餐厅负责人应当赔偿你一定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旅游合同能不能转让?
莫先生问:我春节期间打算去新加坡游玩,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了,但是现在发现春节期间有急事要处理,想把这个旅游的合同转让给我一个朋友,不知道可不可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因此,旅行社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拒绝您的请求的,但是如果因此产生额外的费用,比如机票改签等费用,需要由您和您的朋友承担。
遗赠抚养协议能对抗法定继承吗?
罗女士问:我长期在张某家做保姆,因张某年龄较大,唯一的儿子不尽赡养义务,2010年3月份张某与我约定,张某生前由我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我。我一直细心照料张某,2013年4月份,张某的儿子也回到家中与我一起照料张某,11月份,张某去世,张某的儿子认为他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尽了赡养义务,就主张张某与我的约定无效,请问我与张某的约定有效吗?我可以按协议内容取得张某的遗产吗?
答:你与张某订立的生养死葬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应为有效,且你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可以按协议内容取得张某的所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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