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县委书记巨额受贿被判无期徒刑
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胡健勇一案一审宣判。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 、于都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其行为因构成受贿罪 、贪污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 、兴国县县长 、定南县委书记 、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 、原司机等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28.2万元,新加坡币4000元,欧元5000元。
2008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 、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发票及收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此外,1992年至2012年3月,胡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 、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70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属于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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