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的转折 罗利爵士受审记

杨靖 2018-11-13 10:39 大字

1603年11月17日,沃尔特·罗利爵士(1552-1618)在米德尔赛克斯地方法院接受审判。审判原本应在伦敦进行,登基不久的英王詹姆斯一世考虑到罗利爵士深孚人望,决定让他异地受审——罪名是“重大叛国罪”。主持审判的柯克法官指控罗利爵士(据说已受封为葡萄牙骑士堂·罗利)勾结境外势力阴谋推翻政府,企图复辟罗马天主教,并收受西班牙国王贿赂60万克朗。法庭由7名陪审员和5名法官组成——刚好达到12人的最低要求,而根据前朝惯例,罗利可能被判处死刑,陪审团应由24人组成。

从国之栋梁到叛国者

沃尔特·罗利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军事将领、探险家、朝臣和诗人。他出身名门望族,凭借家族关系进入宫廷,获得伊丽莎白女王垂青。1580年夏天,罗利率领100名步兵,围攻并屠杀了驻守在西马威克的西班牙与意大利守军,同时缴获一批绝密文件。由此罗利深得女王宠幸:他不仅取得了葡萄酒的经营垄断权,而且被加封为骑士,取得大片封地;他私人开办的锡矿雇佣的工人多达一万多名。1587年,罗利受命担任伊丽莎白女王宫廷卫队的卫队长,达到事业巅峰。

罗利像

为了与西班牙争夺海上霸权,罗利在女王的授意和支持下,多次策划从西北方向进入北美——在英国历史上,是罗利首先意识到英国在未来世界的霸权必须依靠海外贸易与对海外领地的殖民化。为此,他本人也多次资助对海外军事冒险和扩张,并曾率先踏上北美的北卡罗来纳海滩。随后,他自封为总督,并使用童贞女王(virgin)的名义将大西洋沿岸大片领地命名为弗吉尼亚(Virginia)。罗利不仅在英国首先推广吸烟的风尚,还带回两名印地安人献给女王,受到女王的奖赏。然而好景不长,1592年,罗利私下迎娶女王的贵族侍从小姐,如此重大的事情他竟然没有事先禀报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盛怒之下,将两人双双投入伦敦塔。一个月后,女王气消,罗利被释放,重新获得任用。

1603年,女王驾崩。继位的詹姆斯一世对罗利一直怀恨在心:当年正是他主持审判了国王生母——玛利亚·斯图亚特,并将这位苏格兰女王判处死刑。同时,罗利在女王朝廷的飞黄腾达也引起了若干朝臣的嫉恨。于是,詹姆斯一世便以“重大叛国罪(high treason)”将罗利拘禁。同时授意法官,不惜罗织罪名,务必要将罗利置于死地。

詹姆斯一世

法庭唯一的有力证据其实只有一封书信——同案犯科巴姆勋爵宣称罗利曾给他写过一封信,信中有谋反的具体细节。罗利则宣称科巴姆做了伪证——“希望通过指控我换得国王宽恕”,因此,罗利要求法官传唤科巴姆到庭对质。他的理由是,爱德华六世时代以来的法令规定:告发叛国罪的时效是30日以内,且必须有至少两名证人。该法令同时规定:“普通法上的证明过程必须由证人和陪审团共同完成。”——由于科巴姆此前已两次当庭翻供,法庭拒绝了罗利请求,并宣布罗利无权讯问证人。审判的结果:罗利叛国罪和受贿罪罪名成立,被押往伦敦塔候斩。

然而,后面的故事发展出人意料:或许是国王大发慈悲(更主要是因为其性格优柔寡断),无端判处死刑的罗利爵士居然在伦敦塔关押长达十三年(这一记录至今无人可破)。在狱中,他甚至有权自由享用500册藏书,并据此撰写史学巨著《世界历史》。1614年,詹姆士一世与议会关系一度僵化。议会剥夺国王的部分津贴,从而使得国王的个人负债高达数百万英镑。为弥补巨额亏空,詹姆士国王于1616年将罗利释放,命他去寻找传说中的黄金之都。经过一年准备,罗利于1617年远航南美洲到达圭亚那帝国。然而,这一次罗利铩羽而归:不仅得力助手战死沙场,连他自己的长子也未能幸免。国王恼怒至极,将罗利处死。

“基督世界里最聪明的傻瓜”

罗利的审判是英国司法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一位参与罗利案审判的法官事后哀悼说,“英国的司法从未如此堕落”,整个不列颠王国都应为之“感到耻辱”。法官徇私枉法,滥权希旨;而堂堂国法,不过具文而已!此后数十年间,通过一系列的立法与司法改革,英国建立起对质权制度来限制司法权滥用。例如,在审理叛国罪时,证人必须出庭与被告人“面对面”对质,并由此发展出一整套相当严格的庭外证据排除规则。与此同时,议会及法院也通过一系列法律对王权进行限制——而促使上述改革的重要力量正是本案中的另一位主角——爱德华· 柯克爵士。

或许由于罗利案审判有功,爱德华·柯克爵士1613年被任命为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此后他一直被世人称作“柯克大法官”——而不久之后,大法官与詹姆斯一世的一次当面顶撞,尽管让他自己丢了官,但他的名字却被载入史册。1618年11月6日,英王詹姆斯一世召集普通法院的大法官们入宫觐见,要他们讨论并允许国王陛下亲自审理案件。他原本以为,法官不过是“国王的影子和仆人”,只要国王愿意,他就可以在威斯特敏斯特大厅主持任何法庭的审判。但令他万料不到的是,首席大法官柯克爵士代众法官回禀国王:“对此我当着所有大法官的面回答说,而且他们都同意的是,国王本人不能断案。所有案件都应该由法院根据英格兰的法律或习惯予以确定和审判。”国王被激怒了,说道:“这就意味着我应当居于法律之下?!要是这么说就是谋反。”柯克大法官毫不退让,他借用13世纪著名法学家布雷克顿法官的话说:“国王虽居于万民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御前会议之后,柯克被罢官,跟之前的罗利一样,开始潜心著述。

主持1618年罗利死刑执行的大法官培根曾说,法官就像“王座下的狮子”——预示着法官需听命于国王,被王座死死拴住。对此,柯克大法官却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就算国王是上帝指定的天才,他还是该受到普通法的约束。法律是衡量王权由来的黄金尺度和工具,也只有靠法律,王权才得以安全与和平。”

同样,被英国国教视为异端的加尔文教坚持认为,君主政体是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合约,如果国王违反,人民就有权利推翻他。主张君权至上的詹姆斯一世则宣称:“君主是生命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君主的行为毋庸置疑,他的任何罪行都不能证明人民的反抗是合理的。”针对这一说法,莎士比亚在《提尔亲王伯里克利》剧中有大段微妙的讽刺:国王是地球的神灵,可以以他们的意志代替法律;可是如果主神迷失了自己,谁敢说,主神生病了?上帝是否给予国王凌驾于普通法之上的权力?——当然,在17世纪初,敢和国王争论这个问题的英国人只有柯克大法官。

国王必须接受法律制约的思想其实由来已久。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中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3 世纪英国的《大宪章》,则首次向英国当权者宣告了这样一种精神,即:法律高居于国王之上,国王本人也不得违反。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发现:统治的良善性并不依赖于它是一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而是依赖于这种统治是否遵循法律。统治者不仅用法律来统治人民,自己也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这就是温良的统治;而相反,统治者不尊重法律、肆意妄为,这就是武断任意的统治,也就是专制。美国建国初期,著名政治思想家、《常识》的作者托马斯·潘恩曾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到19世纪末,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西方法律界的格言是:“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

尽管詹姆斯一世的老师、人文学者乔治·布加南恪尽职守,时常向他灌输“国王应该感谢人民赋予他权力”这样的政治观念和理论,但国王对此似乎无动于衷。作为国王,他雄心勃勃,要打造英格兰与苏格兰合二为一的联合王国。他一方面致力于国家统治,另一方面又喜欢舞文弄墨——希望能在文治武功两个方面超越前任女王。詹姆斯一世来到英格兰后,曾经十分勤奋地学习英格兰的传统文化,据说他常在牛津大学的图书馆里一泡就是一整天,临走时还留下了那句很富诗意的名言,“如果我不是国王,我愿在这里当一名囚徒。”国王学识渊博,能够自由阅读拉丁语和希腊语书籍,也曾仔细研读苏格兰女王留下的大量法文版书籍,并能用拉丁方言进行诗歌写作。他还鼓励并亲自参与圣经翻译工作。翻译后的英文版圣经(1611)被称为“国王詹姆斯《圣经》”(或“钦定《圣经》”),在英国文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钦定《圣经》”

但这样一位天纵英才,很不幸地,却被称为“基督世界里最聪明的傻瓜”,因为他本人虽然长于学问,却短于识见:误判了当时的天下大势。当时的苏格兰是个王权强盛的国度——由于之前数百年间,苏格兰人一直在国王的带领下在这片苦寒之地拼死抵抗英格兰人,因此国王在苏格兰人心目中既是国主也是英雄——换言之,只要决断英明,国王可以为所欲为,而且照样获得人民一致拥戴。但这种“神武英明”之主一旦移驾到英格兰,却难免会变生暴乱。在英格兰,由于其地缘政治环境宽松,王公贵族可以花更多心思限制王权——早在1215年,英格兰贵族们已经逼迫国王签署《大宪章》,规定国王要受法律约束、要尊重贵族们的产权,不经议会批准不得开征新税、不得开启战端——这些条条框框,猝然加在一个习惯于操弄苏格兰式王权且自命不凡的君王之上,无疑会激起强烈反弹。在入主英格兰后的第一次国会上,詹姆斯一世便悍然宣称:“上帝已经把我们结合在一起,不要我们分离,我犹如丈夫,整个不列颠犹如我合法的妻子。我若是头,整个不列颠就是我的躯体;我若是牧羊人,那么不列颠就是我的羊群。”——国王的这一番肺腑之言,在崇尚自由权利的英格兰人看来,无非是个笑话。

约翰国王签署《大宪章》

英国历史的转折

众所周知,英国的宗教改革并未根除天主教义和仪式——正如思想家托马斯·胡克所说,亨利八世“砍掉了天主教的脑袋,却保留了它的身躯”——这也为詹姆斯一世的王权专制预留了空间。他在《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一书中鼓吹“君权神授,是一切法律的来源,自然也高于法律”,并以此驳斥异端的契约论——这一种理论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视为契约关系,因此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基础之上。在詹姆斯一世看来,这简直是大逆不道的无稽之谈。

罢官之后,柯克爵士在议会成为斯图亚特王朝的反对者,撰写并出版著名的法律经典著作《法学总论》——这本书后来成为约翰·库克这一代法律学生的教科书,教导他们将《大宪章》尊奉为英国人民自由之源。要理解和适用英国法律,法官需要在判决理由和宣判方面进行培训,而国王显然没有经过这样的训练,因而不可以成为普通法的诠释者。库克赞同柯克的观点: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拥有运用它进行审讯的资格。这不仅是对君主裁判理论的反驳,更是主张司法独立的宣言。

库克和罗利的儿子卡鲁是同学,于是有幸能读到罗利先生的禁书——《世界历史》——这本书揭示国王的欺骗和滥权必将遭到天谴。库克后来给予这本著作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适用自然和真理这两个指引原则的范本”。通过学校老师们的追述——西班牙的无敌舰队被罗利领导的军队打得落花流水,而国王却不惜代价与敌国交好——这些法学生们逐渐意识到,处于这样昏庸国王治下的伟大的英国人民正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法律学生长大以后成为库克大法官,正是他主持了对查理一世的审判。这位国王痴迷于乃父詹姆斯一世的“君权神授”说,变本加厉,弄得民怨沸腾,最终因为发动内战,战败被俘——成为欧洲历史上第一位被斩首的君主——罪名是“重大叛国罪”。

说到底,罗利审判是一场历史转折的开始。英国人在经受耻辱之后终于醒悟:一个社会必须由那些凭借能力取得权力的人来管理,而不是交给世袭得来地位和财富的人来管理。人们也逐步达成共识:法律不屈从于任何人;“不管你有多高高在上,法律在你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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