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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电费1年“附加”270亿元

绵阳日报 2014-11-14 17:16 大字

每一吨生活用水的价格里,有公共事业费、排污费等“附加费”;每度城乡居民电价里,至少包括5种“附加费”,各地规定普遍占电价的5%左右;而一些地方,一升汽油的售价里,还有1块多钱的“车辆通行附加费”……记者调查发现,在关涉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按2013年全国用电量初步估算,仅居民生活用电的“附加费”就达270多亿元。

电价“附加费”一年收取2100亿

记者拨打上海、北京、海南、四川四个省市的国家电网“95598”热线了解到,销售电价里的“附加费”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其中一些已收取多年。据了解,目前,电价里附加的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全国性的就有5项,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此外,还有各种部分地方性基金。

各地电价“附加费”的收取标准各异。其中,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在2013年11月下发的《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户普通居民用1度电,需缴纳的“附加费”共4.68分钱——即使按照该省居民生活用电每度0.8224元的“封顶标准”计算,“附加费”也已约占电价的5.6%,而工商业用电收取标准更高。

据多位专家估算,2013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累计53223亿度,电价里一年“加收”的费用达2100余亿元。

“附加费”过时收取频频

记者调查发现,“附加费”在水、电、成品油价格中普遍存在。在江南水务、重庆水务等上市公司近年的公告中,其所在地水价包含南水北调基金、污水处理费等常规附加,公用事业“附加费”在每立方米0.05元至0.1元不等,一些地方还有垃圾费和省级专项费。

记者调查发现,“附加费”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名为临时性工程投入,但“过时”仍收取。比如,1992年起征收的三峡水利建设基金在2009年停止征收,但继续新设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仍按每度电0.7分钱的标准收取。

——“附加费”通过补贴或结算差价的方式,直接变为电网、供水企业的经营收入。比如,深圳、海南等地均规定,“附加费”中的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排水、污水等设施运营,或通过服务采购向管网、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补贴。

——违规加价。在国家电监会2009年至2012年发布的供电监管报告中,几乎每年都有供电企业借“附加费”自定收费标准,这些“附加费”都是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的。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连续两年向用户收取“线路维护费”,未提供收费依据,属超范围经营。

市场化改革让“附加费”变“明白”

业内人士表示,“附加费”现象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由政府进行资源定价,造成某些重要资源长期价格偏低。为了支持企业运营,政府额外收取“附加费”,形成专项基金,然后补充公共设施的计划性、临时性投入。随着定价向市场化转型,清理陈旧不合理的附加基金,通过“费改税”规范合理的收费,应是新一轮资源价格及税费改革的题中之意。

海南现代管理研究院院长王毅武表示,“‘附加费\’是不通过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的行政收费,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需要有一定的期限或上限。”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地方乱加价、乱收费从严管理,但还是要加快市场化改革,通过竞争理顺上下游成本机制,让“附加费”早日成为“明白费”。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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