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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出境游押金应由银行托管

天府早报 2016-02-19 14:20 大字

10名游客支付的总计50万旅游金融押金汇入了旅行社员工的个人账户,且逾期不退。为此,游客代表邵女士诉至法院。记者18日获悉,该案经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旅行社败诉。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在出境游押金收取、管理、退还中存在诸多问题,北京市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国家旅游局近日函复法院称,已发文首次对出境游保证金作出规范。

50万押金汇入私人账户 旅行社被判败诉

2014年11月,邵女士代表10名消费者与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邵女士等10人参加泰国旅行,出行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此合同属于“旅游惠”方式,即10名游客需支付金融押金50万元,钱款交付后享受旅游优惠,即每人旅游费用2000元。

根据补充协议,中国旅行社指定收款账户为其工作人员毕先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金融押金50万元于2015年2月3日至5日之间全额退还至客户指定账户,保本无息。合同签订当日及次日,邵女士向毕先生账户转账50万元。此后,邵女士等人如期出行。旅行结束后,因中国旅行社未依约退还金融押金,2015年3月,邵女士诉至法院。

法庭上,中国旅行社辩称,员工毕先生与邵女士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自行伪造,该公司未授权其收取押金亦未收到该押金,该行为系毕先生个人行为,邵女士应向毕先生追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毕先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邵女士与中国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的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发司法建议 旅游局作出规范

朝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且旅游押金在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均存在较多问题。但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均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应行业管理规范对此进行规制。个别旅行社存在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存储在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等不规范操作,迟延归还甚至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证金的现象屡有发生。

为此,去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的收取条件、标准以及收取方式等,并于近日收到函复。

收到法院建议后,国家旅游局高度重视。2015年12月24日,国家旅游局专门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首次对出境游保证金作出规范。《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要立即部署本地出境社、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开展对出境游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自查清理,并首次明确出境游保证金一律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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