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不知女职工怀孕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是否构成违法终止
基本案情
种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演艺公司担任主播职务,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演艺公司告知种某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限届满,决定不再与其续签,种某未提出异议。2021年3月,演艺公司与种某终止了劳动合同。不久,种某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称自己已诊断出怀孕,且根据诊断结果,自己在职期间已怀孕,但当时自己不知道,因此要求公司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辩称之前并不知道种某怀孕的相关情况,对此予以拒绝。
审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支持种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是否需要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存在“三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公司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女职工诊断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若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未将怀孕事实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知道自己怀孕亦未提出异议,即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不应视为其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女职工处于“三期”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虽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演艺公司已提前告知种某不再与其续签,在此期间,种某未向公司告知其怀孕事实,且未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提出异议,演艺公司与种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但在作出终止决定之前种某已经怀孕属于客观事实,且种某因医院诊断才确认自己怀孕,不存在故意隐瞒怀孕事实的情形,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种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延伸思考
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尤其在对女职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时,应主动排查女职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对于女职工来说,应及时将怀孕事实告知单位,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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