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法治副校长关键在于履责有力
■斯涵涵
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办法》对法治副校长的概念和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2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办法》指出,法治副校长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还应当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参与制定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学生教育惩戒工作制度,畅通未成年人维权渠道,为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等。此外,法治副校长还需参与安全管理,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难看出,法治副校长任务繁多,责任重大。
近些年来,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地依法治校工作均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校园内外,出现了不少违法行为。有的学校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教育工作者利用职权肆意妄为,侵犯了未成年人权益;有的学生无知无畏,欺凌同学,俨然成为无法无天的校园“小霸王”;当然也有些家长和社会人员,一言不合动辄“闹校”,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这些行为破坏了校园安宁,突破了法律红线,损害了法治权威,助长了“校闹”等不良风气,也给未成年人树立了是非不辨、违法背德的不良范本。
根据《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检察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治副校长,可以更好地深入教学一线,深度参与校园法治管理与建设,为依法治教提供有力保障。
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共有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但毋庸讳言,因为检察官本身工作多、人手不足,也因为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缺乏规范,履职内容和履职方式不明确等原因,导致一些学校出现了法治副校长在其位却难谋其政的现象。名到人未到,或者人难到,责任不到位,法治副校长成为面子工程,严重影响了法治副校长这一法治配备的严肃性及效能。
依法治教既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保障。配备法治副校长关键在于名副其实,履责有力。此次《办法》对法治副校长的任期及续聘等作出针对性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破解配备不平衡、聘任不及时、流动频繁等问题。
希望在此基础上,不断科学完善对法治副校长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强大作用,使之真正成为依法治教的建设者、未成年人权益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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