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为“老有所依”提供保障
[摘要]八旬奶奶不愿过户 孙子却将她告上法庭
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仍有一些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如何安身成了这些群体面临的现实难题。民法典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为实现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老有所依”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21年4月,海南省定安县法院受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孙子将八旬奶奶告上法庭,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手续。
法院查明,被告符某英在五十多岁时与原告王某华的爷爷结为夫妻,此后,原被告双方在一起生活二十余年,祖孙之间虽无血缘,但是感情融洽。王某华的爷爷去世后,王某华与符某英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后因担心自己以后的居住问题,符某英一直未配合王某华履行遗产分割协议,双方由此涉诉。
经过沟通询问,符某英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给房屋过户,而是担心过户后王某华将房子卖了,自己居无定所。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案情并不复杂,双方矛盾也并非不可调和,要让老人放下心配合过户,必须解决居住权问题。
为了让符某英实现老有所养、安享晚年,也为了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向定安县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定安县住房与房产服务中心致函,函询居住权是否属于其单位业务、如何办理,但两家单位均复函称目前尚未得到办理居住权业务的授权。
开庭当天,在送达后再次“失联”的符某英准时来到法庭,考虑到符某英年纪较大、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决定先进行调解,但调解未能成功。
庭审中,经过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析理,王某华表示愿意调解,也承诺房屋由符某英居住。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将案情向法院妇委会汇报,表示想再去找符某英做调解工作。
2021年6月11日,承办法官再次来到符某英家中,以拉家常的方式让原、被告双方敞开心扉、拉近关系。经过法官耐心劝导,王某华承诺在符某英有生之年,不出售、不出租房屋,即便是遇到拆迁征收征用,也会出钱给符某英租房住。符某英最终也放下了心理包袱,同意配合原告过户,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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