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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 男童午睡时呕吐死亡家属状告幼儿园索赔

甘肃工人报 2021-04-16 08:56 大字

冯一诺(化名)出生于2012年。2016年开始,他在广东省广州市一所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就读。2018年9月11日中午12时许,冯一诺在幼儿园睡室午休,当时卧室里有一名男老师,两名女老师。其中一女老师一直坐在冯一诺身边。

冯一诺躺下约一分钟,身体开始出现异样,几秒钟后有呕吐物溢出。女老师发现后,站起来想将其头侧抬起,后多次尝试拉他起来,但没有成功。之后,女老师离开卧室,冯一诺独自躺在床上,在场的男老师让其他小朋友离开,但没有和另一个女老师上前救助。

女老师离开不到30秒后,和一名女保育员一起进入睡室,保育员对该男童采取了救助处理。之后,幼儿园两次拨打急救电话。十多分钟后,冯一诺被抱进保健室,保育员继续对其进行救助。约五分钟后,冯一诺被开车送医救治,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从冯一诺出现异样到送医救治,全程约23分钟。

2018年9月20日,当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冯一诺符合因呼吸道异物(胃内容物)吸人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发后,冯一诺父母认为,儿子呕吐时值班老师没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也没有采取措施,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导致儿子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老师处理方式明显不当。其父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费用逾16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在场老师均未能采取合理有效救助措施。从死因鉴定报告及鉴定人意见可以认定,该男童生前身体超重,且患有呼吸道疾病以及热性惊厥病史,其肥胖的体质、呼吸道疾病是其发生呕吐导致胃内容物吸入引起窒息的条件因素,但其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积极干预并改变冯一诺的身体素质,对其日常养育保护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即使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暂时脱离其照顾而突发病症,不能免除父母日常养育失当的过错责任。

该院综合各方面的原因和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冯一诺的监护人与该幼儿园对于其死亡后果的原因和过错程度相当,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扣减幼儿园已支付的丧葬费,园方还需支付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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