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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知法】 超市地滑顾客摔伤谁担责

甘肃工人报 2021-04-16 08:47 大字

2019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女士在某超市地下一层的水果区购物时突然摔倒。超市员工呼叫了救护车,并将张女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腿三踝骨骨折,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事发后,张女士称当时超市地面上有很多水渍导致其滑倒摔伤,要求超市赔偿。超市表示,保洁工作已经外包,所以超市不应担责。协商不成,张女士以超市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保洁公司未将地砖上的水渍擦拭干净为由,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12万余元。

庭审时,根据现场证据,法院指出,事发地点周围地面上存在明显污渍划痕,另外,张女士所穿的鞋子底面存在磨损情况,较为光滑。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摔伤是地面不整洁及其自身鞋子磨损共同导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与保洁公司签订清洁服务合同并不是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因此对张女士的损失,应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张女士自身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根据实际损失支出,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超市能否通过“外包”形式把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保洁公司。

法官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律创设的特殊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并不能使其免除该项义务,其仍需确保该项义务被正确履行。具体到本案,超市作为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虽然可以将保洁服务等内容外包给专业的保洁公司来进行,但该做法并不能转嫁超市应承担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所以,最终责任仍应由超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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