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事故后,一再发生的后续医疗费 该不该有?应由谁承担?
案例:农民石大伯乘坐某客运公司的一辆中巴车外出办事。途中,中巴车司机操作失误不慎翻入路边沟内,造成石大伯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显示:客运公司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伤后,石大伯住院治疗60天,客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当年6月和10月,石大伯因“外伤后应急障碍”(外伤性癫痫)症状,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陪护费等费用3万余元,客运公司又全额支付了这两次的费用。今年初,石大伯身体再次出现症状反应并住院治疗。期间,他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情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之后,老人多次找到客运公司,要求支付其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石大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客运公司赔偿误工费、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发生的治疗费等费用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继续承担后续医疗费赔偿责任,并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2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责任人赔偿责任标准、如何确定后续治疗是否必要及费用承担、因人身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标准应如何把握,这是该类纠纷普遍存在且经常发生的现实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在保留《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的基础上明确以列举方式增加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使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更加明确具体,同时保留了“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一概括方式,为其他合理费用的请求权留下兜底条款,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也就是说,《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使受害人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即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损害。也就是说,侵权人如果尽到了赔偿责任,就应予以免除继续赔偿的责任,反之就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这起纠纷,客运公司的赔偿应达到石大伯的身体得到完全康复。原告的后续治疗是在康复期内发生的,说明他的身体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康复,况且其后续治疗与交通事故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说明,客运公司还没有尽完赔偿责任,故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何确定后续治疗是否必要、合理和必需。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要对治愈可能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包括对受害人的伤情和治疗情况进行了解、法医学鉴定的鉴定结论等。通过综合考察,保证从科学性和权威性的角度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治疗。二是从治疗的效果上进行评定。经过治疗,如果残疾程度有所减轻,则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和必需的,如果经过治疗残疾程度继续扩大或者没有任何效果,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人身损害致使残疾的,不可能完全、彻底地恢复到残疾前的状态,后续治疗只能保证其相对的恢复,因此对那些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再治疗不可能有所进展的情况,即没有治疗价值和效果的治疗费用,在实践中应予以限制。这样既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加害人。
第三,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应当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的含义应当这样理解,赔偿责任应本着以恢复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在一个治疗期间终了后,受害人后续康复恢复期内发生的必要费用仍然可以要求赔偿。结合本案,石大伯虽然经过三次治疗,但从伤情鉴定结论看,其身体仍然存在反应性癫痫等症状,需口服药物方能控制。这些足以说明,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由客运公司承担是符合这一司法解释精神的。
第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可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主要与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有关,更注重对受害人精神上的安抚。这起纠纷中,客运公司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脑震荡,并遗有外伤性癫痫,构成十级伤残,留有终身疾患,须长期服用药物控制,这样势必给石大伯本人和其家属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和痛苦,其心灵创伤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客运公司应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以抚慰原告及家人的心灵创伤,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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