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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裁判向任性电视开机“说不”

新京报 2021-03-27 00:49 大字

历时一年多,由江苏消保委提起的全国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尘埃落定——3月25日,据江苏高院消息,乐视开机广告不能“一键关闭”被诉案终审宣判,维持“乐融公司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予整改”的一审判决。

此案经历了为时不短的拉锯:2019年7月起,江苏消保委要求企业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但乐视电视的开机广告播放10秒后才能关闭,且其所属企业乐融公司也未整改,消保委因此提起上诉。2020年11月,法院一审宣判乐融公司应予整改,乐融不服提起上诉。如今,江苏高院驳回其上诉。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尚无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电视开机广告予以规范。因此,开机广告成为商家自行掌握调节的一项盈利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不侵害公共利益,也无可厚非。

但无论如何,商家均无权设置不可“一键关闭”的开机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利即商家义务,商家在销售内置开机广告电视时,务必有明确、全面、详尽的提示。

同时,消费者购买电视以后,就享有对电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与普通的电视广告不同,消费者享有对电视的使用权,自然也有拒绝观看开机广告的权利。因此,商家应提供相应的“一键关闭”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即便商家以明示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也无权强行设置不能“一键关闭”的开机广告——除非其与消费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由消费者观看开机广告。

这与商业住宅中的电梯广告类似,即商家以向物业支付费用的代价投放广告,物业则向业主分红。

如今,法院以司法裁判方式为消费者撑了腰,虽只是个案裁判,但也具有风向标意义。此后,如果还有商家在此方面“顶风作案”,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都可以提起诉讼,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史洪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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