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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后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济南日报 2021-03-26 11:09 大字

案情简介

小冷和小穆2020年6月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没想到登记仅1个多月,小穆向小冷坦白了:他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小冷得知此事后,陪同小穆进行积极治疗,也未能治愈。医生表示,这种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小冷考虑再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本案中被告小穆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小冷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后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规定,结合本案作如下分析:第一种情形,小穆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小冷坦诚相告,履行自己的婚前告知义务,让小冷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小冷知情后依然同意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第二种情形,小穆在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但婚后小冷能接受小穆的缺陷,继续维持双方婚姻,则该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第三种情形,小穆在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本案情形,小冷无法接受小穆婚前已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在知道实情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婚姻的,则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效力,该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的这一新规事实上既最大程度保障了小穆的婚姻自主权,同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婚前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婚姻另一方即小冷有权基于感情和理性选择是否撤销婚姻,撤销婚姻是对缔结之初就有重大瑕疵婚姻的补救,也是非常人性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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