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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孩子和房子该归谁?

眉山日报 2021-03-18 06:43 大字

【案情回顾】

苏惠和张轩于2012年恋爱,2014年谈婚论嫁,共同贷款买了婚房,由张轩付首付,苏惠出资装修,登记在张轩名下。

2016年年初,两人结婚后继续共同偿还贷款。同年底生育儿子张夙。2018年年底,张轩因为工作需要频繁出差,对家庭关心较少。夫妻逐渐疏远,经常吵架。2019年儿子满3岁后,苏惠起诉离婚,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婚房。

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张轩同意离婚,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但不同意分割婚房。他认为自己付了首付,偿还了房贷,房子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应该归自己。苏惠则认为装修款是自己出的,房子有自己的份额。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终于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子张夙由苏惠抚养,张轩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张夙十八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两人各负担一半;张轩每周探望儿子一次,儿子上学后,假期的一半时间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房产归张轩所有,张轩继续偿还房贷,并给付苏惠十万元折价款。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第1084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085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1086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说法】

苏惠与张轩在法官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了子女抚养与探望事宜。婚房归属有纠纷,法官根据双方出资份额的大小以及房产登记在张轩名下的事实,判决张轩得到房产,并给予苏惠折价补偿,合情合理,一次调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好聚好散。调解结案更好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

新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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