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名民警处理强奸案时接受贿赂故意不立刑案 一审获刑
广州市三名民警在处理一起涉嫌强奸案件中,接受他人请托、行贿,通过以修改案件证据材料、调解处理、不依法上报相关物证鉴定结果等方式对该案不作刑事立案侦查,故意包庇两名嫌疑人不被追究刑责。近日,法院一审宣判:三人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和一年九个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据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何某霖、涂某、宋某勇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石牌派出所民警期间,在处理麻某哲、麻某晖涉嫌强奸张某一案的过程中,何某霖接受同案人欧某华(另案处理)的请托,与负责处理该案的涂某、宋某勇经合谋后,以修改案件证据材料、调解处理、不依法上报相关物证鉴定结果等方式对该案不作刑事立案侦查,故意包庇麻某哲、麻某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期间,何某霖先后收受欧某华贿送的20万元,将其中3万元交给受害人张某作为经济赔偿。之后,何某霖分得74000元,涂某及宋某勇分别分得48000元。
2020年8月,三人因上述案件被留置。同年9月,三人被刑拘。
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何某霖在接待其他公安机关调取上述案件材料时,修改原始《受理报警登记表》、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继续包庇麻某哲、麻某晖。2020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麻某哲、麻某晖提起公诉(含涉嫌强奸张某一案)。
公诉机关认为,何某霖、涂某、宋某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
何某霖、涂某和宋某勇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请求从轻处罚。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霖、涂某、宋某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结伙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霖、涂某、宋某勇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何某霖、涂某、宋某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在涉案参与程度、收受的贿送款等方面有所不同,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区别。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何某霖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涂某、宋某勇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何某霖、涂某、宋某勇分别退缴的非法所得74000元、48000元、4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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