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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老年生活报 2021-03-12 08:59 大字

汉朝有讼系制度,对孕妇经审讯后应关押入狱的,在监狱中可免戴刑具。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均规定,对享有议、请、减特权的女性犯人,在审讯过程中,禁止拷讯,其定罪的依据是 “众证”,即三人以上的证言。明清时期的审讯条例进一步规定,对犯有奸盗、人命等重罪的女性犯人,由本人亲自应诉,其他小事及牵连受刑的,可由子侄兄弟等男性代替,以保护其名声。

宋刑统中规定对孕妇和老幼残疾人不许决杖,即通常所说的“老幼不及,疾孕不加”;“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 ”即便是杂户妇女,妇女生子下狱,受事官吏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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