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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一”不再购房更须谨慎

济南日报 2021-03-05 11:26 大字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版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共有11处修改,其中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进行了删除。

原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购房业主无法取得房屋的上述5种情况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购房人除了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一”。

最高法删除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否为平衡民事行为的法益有深层次考虑,尚待相关说明出台。但是这些条款的删除,意味着购房人主张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将不再有法律依据。

因此,提醒各位购房人,在今后买房时要留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多方考察项目情况,尽可能避免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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