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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途中摔伤,协议解约后再获工伤赔偿

安徽工人日报 2021-02-26 03:33 大字

外卖员王先生骑电动车送餐途中摔伤,全身多处骨折。治疗期间,其所属公司与他协议解约,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9000元,解除劳动关系,事后王先生不得再主张其他赔偿。

经鉴定,王先生为十级伤残。得知后果后,王先生在熟悉法律人士的帮助下,以“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解约协议。

据了解,王先生在2019年10月入职某公司后,被派遣到一家知名连锁餐饮公司洪山区某门店从事外卖员的工作。2019年11月25日,他骑电动车送餐,经过交叉路口时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左侧手肘、肱骨等多处骨折。

事故发生后第三天,用工公司负责人在医院与王先生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当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先生9000元后,王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公司主张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任何费用。

王先生不是武汉本地人,受伤住院后身边无人照料,也没有钱支付医疗费。公司愿意先以借款的形式为王先生垫付医疗费,并同意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王先生不懂法律,签了协议拿到9000元赔偿后,就办理出院手续回到老家养伤。后来咨询律师才得知,“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剥夺了自己因工伤应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和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

2020年6月,王先生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得知后果如此严重,王先生以“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于2020年11月将用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用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先生工伤待遇补偿款11.5万元。据了解,这笔补偿款已于今年2月2日到达王先生的账户。

承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在受伤后,经济状况大多比较窘困和急迫,加之未经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时,往往不清楚严重性以及自己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所以在主张赔偿时,往往缺乏经验和底气,用人单位此时相对处于优势方。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其优势地位,如协助或告知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工伤认定和鉴定结果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或损害赔偿等事宜,则可认定其利用了优势地位。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显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法官提醒务工者,如果遭受工伤,应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并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尽快向用人单位主张合理赔偿。用人单位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订立赔偿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工伤认定决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切勿利用劳动者的窘迫或缺乏经验,订立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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