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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精神赡养”支持 “强行啃老”反对

华商报 2021-02-25 02:20 大字

2月24日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强调,子女赡养父母不是“家务事”,这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此次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基本上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遗产分割时照顾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也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如赡养纠纷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既关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如保障老年人居住权,也包括丰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以期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多的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

希望所有子女能“常回家看看”

在“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中,陈某某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经济供养要求下降,精神慰藉需求上升,相应的纠纷也有所增加。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而享天伦之乐,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但是,因涉及具体行为,强制执行的难度远比给付金钱案件大得多,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常回家看看”应当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应是法律强制的结果。

反对子女“强行啃老”

在“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龚某华及其女儿龚某将龚某华的母亲,92岁的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24万元并存入龚某账户。周某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龚某操作,银行业务员需要周某拍照确认时,龚某将坐在轮椅上的周某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将材料让周某捺完印后再交给银行业务员。龚某、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行交流。周某得知后,要求龚某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请龚某返还上述款项。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龚某华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龚某华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

最高法表示,本案体现了反对子女“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坚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有效定纷止争。

加大对“以房养老”骗局打击力度

近年来,一对年轻夫妻需要赡养4个老人的情况比较普遍,家庭赡养负担过重。“以房养老”等模式开始进入民众视野,但其中也隐含风险。

此次发布的一则案例中,高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后高某起诉请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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