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中这些人受特殊保护
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在家庭中,我们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我们是子女,是丈夫(妻子),是父母。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化。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但民法典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又专门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妇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保护妇女权益的内容十分广泛,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未成年人考虑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已经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民法典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比如,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再比如,请求抚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子女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亦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普通的金钱之债,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老年人自2000年以来,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但是,由于近年来新的经济态势和思维模式的变化,代际关系发生了变化。一个令人担忧的趋势就是父辈对子孙的抚养责任在强化,而子孙对父辈的赡养义务在弱化,很多家庭出现“敬老不足,爱幼有余”的倾向,个别家庭甚至“爱幼不敬老”,由此导致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对老年人的赡养和照顾主要依赖于家庭。所以当父母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成年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义务。而且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即使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残疾人家庭是残疾人生活的主要载体,甚至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原则中专门新增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有基本原则规定的尚方宝剑,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时尽量最大限度保护残疾人的权益。比如处理离婚纠纷,如果残疾人生活困难,有条件的另一方应当给予残疾人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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