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撞上遗落物公路管理者须担责
[摘要]以案说法
2019年 1月 23日 22时55分,史某驾驶车辆在包茂高速616KM处与不明车辆遗落物相撞,致使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史某在行驶中未能查明前方道路情况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史某因维修车辆花费1.44万元。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史某理赔后,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之诉。
法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遗落物所属车辆不明,但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依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有保持道路安全通畅的义务。被告虽有证据证明其定期巡查公路,但客观上没有及时清除路面上的遗落物,未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侵权责任。
虽然史某负事故全责,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书证,不当然等同于当事人最终民事责任的划分。法院酌定高速公路承担史某车辆损失30%的责任。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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